破產簡介 – 破產管理署 – or O
這份簡介載列了提交債務人呈請的程序。「破產簡介」也載列了破產帶來的影響和破產人的責任等有關資料,市民可向破產管理署免費索閱這份小冊子。 (a)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申請破產2025|香港破產程序、費用、後果注意事項 …
申請破產2025注意事項一覽!當一個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時,申請破產可能是其中一項選擇,將資產公平並有序地攤分給債權人。破產管理署會要求提供詳細的開支報告,以確保破產人不會在生活中進行奢侈消費。但破產有甚麼不能做的事?破產後要還錢嗎?《經一》為你整合破產資訊,一文看清申請 …
破產條例2024:詳細指南及如何申請破產程序 – 香港搵 …
破產條例2024:香港破產程序詳細指南 《破產條例》是香港針對個人或公司破產的主要法律依據。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破產提供了一種法律程序來重組或清算債務,並確保債權人得到公平分配。在本指南中,我們將詳細解釋《破產條例》如何運作,如何申請破產,以及破產對個人和公司的影響。
第6章 《破產條例》 – e-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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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破產及清盤
你可在此知道有關破產及強制公司清盤案的資訊。 你可使用此網上服務,進行破產案、個人自願安排個案或強制性清盤案查冊。 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破產管理署署長為受託人的個案)可使用此網上服務,向破產管理署申請 …
破產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有關表格可於 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頁面免費下載。 繳付8,650港元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就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分別辦理見證和宣誓手續。
主頁 – 破產管理署 – or O
《2025年〈2023年破產及公司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2025年〈2023年破產及公司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破產及公司法修訂條例生效公告")於2025年3月21日刊憲(第29卷第12期第2號法律副刊)。
【破產點算】申請破產不用還錢?拆解破產4大迷思
本港經濟前景不明朗,破產潮恐再臨。據破產管理署數據顯示,截至今年8月,個人申請破產今年已逾5000宗,已及去年的7成,預料今年全年破產個案數字會超越去年。不少人走到窮途末路始申請破產,假若破產的話會有
破產法
第3條(破產法之人的效力) ﹝1﹞ 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破產懶人包|破產令有效期多久?申請破產程序費用 …
5. 申請破產費用 在香港申請破產的主要費用包括: 6. 破產好處 解除債務壓力:一旦獲得破產令,所有未償還的可證明債務會被解除,讓您不再承擔巨額負擔。 停止追討行動:法院頒布的破產令會暫時停止所有債權人的追索行動,使您能夠喘息。 重新開始:經過四年後(若首次破產),您將能夠 …
公司的最後一哩路(二)——公司沒錢可以破產嗎 …
將視不同公司規模、產業類型和當下財務狀況而定;加上公司負責人依照破產法 規定,在整個程序中仍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20],及違反法定義務時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建議公司從有破產規劃時,就可以找律師進行專業諮詢與協助,以 …
破產法 - 2025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律人
破產法 異動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破產簡介 – 破產管理署 – or O
這份簡介載列了提交債務人呈請的程序。「破產簡介」也載列了破產帶來的影響和破產人的責任等有關資料,市民可向破產管理署免費索閱這份小冊子。 (a)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破產後還要還錢嗎?要怎麼聲請破產?律師:先了解 …
根據破產法,當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負債時,可以透過法院的破產程序,將資產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剩餘債務則可獲得免除。但聲請破產有什麼條件?要如何進行?聲請破產後有什麼影響?本文中律師將詳盡解說個人破產及公司破產的法律規定!
破產法 (中華民國)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現行《破產法》,為1935年在中國大陸所制定,全文共159條,包括了和解程序與破產程序。 和解程序是召集所有債權人開會,與破產人即債務人達成還錢的協議。 協議達成後,即便未參與協議之債權人,也受到該協議之拘束。例如協議結果為債務人應分2年清償所有債權之60%,則所有債權人 …
破產的須知事項 – 破產管理署 – or O
答: 不可。 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你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你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你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你的破產產業。你的資產將會繼續受管理,直至你的所有資產已分發給你的債權人以及你的受託人獲 …
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 – 破產管理署 – or O
(a) 把所有資產移交暫行受託人/受託人。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即歸屬受託人。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有關資產仍然歸屬受託人。破產人解除破產並不代表已歸屬受託人的破產人資產將復歸予破產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 …
破產法(更名債務清理法) 修正草案簡介
現行破產法第149條所定自然人破產免 責制度,係採當然免責及請求權消滅,亦即,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部分,僅生請求權視 為消滅之效力,債權仍屬存在。惟陷於 經濟困境之自然人,經由破產程序重建
破產法 – 司法/院本部/民事目 – 台灣法典
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破產法 - 2025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律人
破產法 異動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公司的最後一哩路(二)——公司沒錢可以破產嗎 …
將視不同公司規模、產業類型和當下財務狀況而定;加上公司負責人依照破產法 規定,在整個程序中仍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20],及違反法定義務時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建議公司從有破產規劃時,就可以找律師進行專業諮詢與協助,以 …
破產簡介 – 破產管理署 – or O
這份簡介載列了提交債務人呈請的程序。「破產簡介」也載列了破產帶來的影響和破產人的責任等有關資料,市民可向破產管理署免費索閱這份小冊子。 (a)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破產後還要還錢嗎?要怎麼聲請破產?律師:先了解 …
根據破產法,當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負債時,可以透過法院的破產程序,將資產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剩餘債務則可獲得免除。但聲請破產有什麼條件?要如何進行?聲請破產後有什麼影響?本文中律師將詳盡解說個人破產及公司破產的法律規定!
破產法 (中華民國)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現行《破產法》,為1935年在中國大陸所制定,全文共159條,包括了和解程序與破產程序。 和解程序是召集所有債權人開會,與破產人即債務人達成還錢的協議。 協議達成後,即便未參與協議之債權人,也受到該協議之拘束。例如協議結果為債務人應分2年清償所有債權之60%,則所有債權人 …
破產的須知事項 – 破產管理署 – or O
答: 不可。 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你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你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你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你的破產產業。你的資產將會繼續受管理,直至你的所有資產已分發給你的債權人以及你的受託人獲 …
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 – 破產管理署 – or O
(a) 把所有資產移交暫行受託人/受託人。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即歸屬受託人。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有關資產仍然歸屬受託人。破產人解除破產並不代表已歸屬受託人的破產人資產將復歸予破產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 …
破產法 – 司法/院本部/民事目 – 台灣法典
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
忠正法律事務所
破產問答集q & a q、台灣有《破產法》嗎? a、我國台灣之《破產法》係於民國24年7月17日制定,同年10月1日施行,期間歷經民國26年5月1日、69年12月5 日、 82年7月30日三次的局部修正,《破產法》是我國最早的普通債務清理法。按《破產法》之立法目的,旨在協助無力 清償債務之債務人,此債務人不 …
破產法(更名債務清理法) 修正草案簡介
現行破產法第149條所定自然人破產免 責制度,係採當然免責及請求權消滅,亦即,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部分,僅生請求權視 為消滅之效力,債權仍屬存在。惟陷於 經濟困境之自然人,經由破產程序重建